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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为城市按下了晴暖模式,外出的市民惊喜地发现,温州的公园和绿化带已经满是春光。为了给市民更好的绿化体验,近日,温州印发《温州城市绿化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提出具体执行规定。
《细则》自2020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温政令〔2011〕129号)同时废止。《细则》拟解决“附属绿地指标、绿化易地补偿、绿化建设过程监督、立体绿化政策、城市绿地地下公共空间开发”等具体实施问题。并确立“绿化易地建设补偿机制、公共绿地公示备案机制、居住区附属绿地公示机制”等制度。
亮点一:明确专项规划部门责任
《细则》第四条明确了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具体实施部门:依据国家、省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指引,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查核对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
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是由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和绿化共同编制。为便于具体工作推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三定方案,本条进一步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详细分工和职责。按照专项规划由专业部门牵头编制,规划部门报送审批的原则,本条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为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送人民政府批准。
亮点二:服务海绵城市建设
为服务我市的海绵城市建设,《细则》第五条做了相关技术规定。新建、改(扩)建公共绿地,其下沉绿地比例不宜低于30%;道路透水铺装比例不宜低于60%,不透水下垫面径流控制比例不宜低于90%。且应按照其他已批准相关规划要求接纳周边区域降雨径流。
对于新建、改(扩)建公园绿地,《细则》第六条明确了标准。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地块内绿化种植面积占比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园设计规范,不低于65%,且乔灌木垂直投影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化种植面积的70%。游园地块内绿化种植面积占比宜不低于65%,兼具人流集散功能的,不低于60%。社区公园、游园(含河道公共绿化带)绿地范围内允许兼容设置小型市政类设施、公共停车场、体育健身等设施。兼容后整个地块内绿化种植面积比例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规定。
亮点三:鼓励公共建筑立体绿化
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和《温州市立体绿化技术导则》对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的规划建设,《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国有公共建筑的,应对高度不超过24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屋顶绿化面积应占其24米以下平屋顶可绿化面积的30%以上。符合条件的屋顶绿化可按照《建筑工程面积计算和竣工验收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 1152-2018)折算绿地率。
此外,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快速路、轨道交通、立交桥和过街天桥,以及道路护栏(隔离栏)、挡土墙、防汛墙、BRT站台等公共设施,符合相关规范适宜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鼓励适宜立体绿化的工业建筑、居住建筑以及除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公共建筑等其他建筑,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细则》第十五条还提出本市城市绿化的地下空间利用开发。在公园绿地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0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应低于1.5米,并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定。
对于立体绿化占用、拆除,《细则》第二十五条同样做出了明确规定。
亮点四:规定河道两侧公共绿化带宽度
15米以上20米以下的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10米;河道宽度15米以下的河道堤防外侧不小于5米的标准执行。温瑞塘河保护区内的新建、改(扩)建河道两侧公共绿化带按照《温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执行。
亮点五:保护古树名木
《细则》第二十八条对古树名木保护作了相应规定。严禁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属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动态监管和普查更新机制;积极开展树龄五十年以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并确定保护责任单位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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